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案释法市场监管普法微课堂(第十七期)

2023-06-15 17:31:36 


某公司职工食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案


案情概要




     

2022年11月1日,理县市场监管局与红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职工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1.该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显示“有效期至2021年08月08日”,已过期;2.在食堂后厨内操作台调味品区有1瓶已开封启用的“海天酱油老抽王”已超过保质期;3.在当事人库房内存放的1瓶“海天酱油老抽王”和1桶“罗氏调味甜面酱”已超过保质期。理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线索移送至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2年11月21日经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和经营使用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并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处罚。

。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2021年08月08日已过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2.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进行处罚。

案件启示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牵动着每个人的神经,尽管它有如此大的重要性,但食品安全问题却屡禁不止,应对这样的问题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学会鉴别有问题的食品,不购买“三无”食品;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和执法部门也要加强对食品领域的检查,加大对食品案件的查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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