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中队典型案例
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案
案情概要
2021年8月23日,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理县某家庭农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记录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只记录了田间农事操作记录,农业投入品施用情况登记、农产品检测记录表和农产品销售记录表均为空白)的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理县某家庭农场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
理县某某家庭农场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实施)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案件启示
执法人员在对家庭农场查处过程中,及时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家庭农场完善农产品记录的同时,对家庭农场相关记录的保存给予指导,更有力地对家庭农场起到监督、促进的作用。为规范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的行为,从源头上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更好地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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